“气死人不偿命”?法官:视情况而定

时间:2024-11-05 05:02:41 来源:时讯视界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气死在当今法治社会,偿命此话未必对了。法官九游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视情案例发现,确有吵架“气死人”的气死案件。吵架“气死人”要视情况而定是偿命否担责。公民的法官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视情奉劝那些一言不合就情绪激动、气死大动肝火的偿命人要小心,下面两个案例可作前车之鉴。法官

案例一

购房怄气意外身死诉公堂

2020年7月,视情九游刘某夫妇经黄某介绍向廖某购买其自建房并交付了首期购房款5万元。气死之后刘某夫妇不满意想退款,偿命但廖某不同意。法官9月19日上午9时许,刘某在某店铺遇到黄某,双方因购房一事发生口角,10时左右,黄某起身离开后,在场的人发现刘某身体不适,遂将其送医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中枢呼吸衰竭、高血压病3级(高危)等。10月6日,刘某去世,死因是呼吸衰竭。事后,刘某家属将黄某、廖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并向原告方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反映,黄某在与刘某争执过程中, 未用侮辱、贬损刘某人格的词汇,措辞未见激烈,且黄某并不能预见刘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刘某与黄某发生言语争执突发疾病医治无效死亡,系无法预见且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廖某事发时不在现场,亦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亦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

粥店争吵心梗而亡有赔偿

范某在兴宁某镇经营粥城,陈某系粥城员工,陈某前夫吴某曾多次前往粥城纠缠陈某,影响了范某的生产经营。2020年7月14日凌晨一点多,吴某再次到粥城与陈某发生争吵,其间范某质问吴某是否闹事,两人发生争吵。在厨房工作的黄某听见吵闹声后出来劝说吴某,一言不合发生肢体冲突,范某和陈某在拉开俩人后,吴某继续与陈某争吵,过程中范某突然倒地。陈某与几名食客实施抢救后将其送到卫生院,最终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卫生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后,范某家属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30%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动多次到陈某上班的粥城纠缠,影响范某的生产经营,在范某情绪较激动的情况下与之争吵,该过错与范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经法医查验,范某尸体没有伤势,不存在吴某暴力致死范某的情况,也无证据证明吴某明知范某有高血压疾病而故意刺激。范某在明知或应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应避免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争吵,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被告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范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定分止争,还有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判决立足于法律保护公民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目的,结合案件事实,在认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方面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同时,也在法律追求的保护社会成员交往安全、维护社会成员之间信任的社会效果上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都要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体现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

梅州日报记者:梁蕊

通讯员:梅法宣

编辑:黄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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